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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认知误区
2003-03-07 09:20:12

    许多人对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尤其是对世贸组织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主要体现在:
(一)“世贸组织是富人俱乐部”
世贸组织并不只关心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也在各个协议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允许其有更多的时间适应世贸组织相关条款的规定。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使它们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
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署时仅23个缔约方,截至1999年5月31日,世贸组织已经有135个成员,其中发达国家仅33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达102个,占百分之七十五。世贸组织的成员结构已经发生根本改变,按重大决策四分之三成员通过的原则,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充分影响世贸组织的发展方向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根据对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发展历史的分析,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因加入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其经济贸易崩溃或发展严重落后的。相反,许多国家因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希腊、瑞典、芬兰、丹麦、意大利、德国于1950年—1951年、日本于1955年、西班牙于1963年、韩国、阿根廷于1967年、新加坡于1973年、泰国于1982年、墨西哥于1986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加入关贸总协定后,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都加快了。
(二)“世贸组织只关注商业利益,不关心食品、健康安全”
世贸组织在为成员提供更多进入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在相关协议中规定相关义务,为其成员实现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服务。
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允许各成员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国际惯例、制度或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世贸组织一些协议或条款涉及产品标准,并规定了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对保障成员国国民的健康起了积极作用。如《植物与卫生检疫协议》、《农业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均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3.世贸组织还要求各成员不能通过制定不合理的法规、政策措施歧视性地限制外国商品和服务。
4.世贸组织有关食品、动植物、人类健康与安全的规定都要通过其成员的一致通过方能实施,有关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性和具有国际性的基础上,不能由某一个成员武断地确定。
(三)“弱国无经济外交”
一些人认为在世贸组织中,小国没有发言权,其实这种看法有些片面。应该承认,世贸组织每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不分国家经济实力大小和人口多少,一视同仁。由于贸易小国的影响有限,其参与相关问题的谈判及能力也有限,但并不否定其合法的权利。如果一国不加入世贸组织,则根本就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世贸组织具有任何其他地区性组织和国际协议都不具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下,各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例如,美国“空气清洁法案”的实施对委内瑞拉、巴西构成影响,为此,向世贸组织投诉,状告美国。结果美国败诉,按世贸组织裁决结果,美国修改国内立法。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这两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凭其经济实力是不可能与美国进行贸易对抗的。
新的争端解决协议规定,除非世贸组织成员一致反对不通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报告,否则一律视为通过。这一重大转变使贸易大国主宰争端解决结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贸易小国的权利有了充分的保障,这是众多发展中小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关贸总协定“富人俱乐部”形象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且,没有世贸组织,贸易小国更无力面对强大的贸易伙伴,通过多边而不是双边解决问题要更有效得多。
(四)“世贸组织只关注贸易自由化”
一些人认为世贸组织只注重推进贸易自由化而不注重其后果,这也是有误解的。
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规定,当一成员在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时,如果从其他成员进口的商品、服务大量增加并因此对其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它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暂停履行相关义务或修改义务,以便维护正当利益。所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外国商品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就畅通无阻地长驱直入,国内大批企业倒闭、破产了。关键在于我们的产业部门及企业要熟知相关权利。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18条、20条及2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条等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收支严重逆差、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均可以调整其世贸组织下的义务,以促进经济发展。世贸组织成员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只不过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而利用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
(五)“世贸组织要求成员出让经济主权”
一些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丧失国家经济主权,这也是不对的。
1.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条款都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政府及国内立法部门批准后,方能在成员间实施。所以,并不强制性地要求某一成员必须做什么或应该做什么。
2.一定程度上,世贸组织拥有的权利是各成员赋予它的,当一成员给予世贸组织某些方面的权利,它同时也能享受其他成员给予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
3.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平衡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权利,并不屈从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世贸组织是政府间组织,不受制于某些利益集团,它以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一公司、集团利益为条件。所以,在决策时,一成员更多考虑的是综合利益的大小,而非具体某一个协议或条款给某一个企业带来的利益。
4.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及条款对任何成员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如果一个成员为了一时的局部利益偏离了原则,即使它现在可能获益,但这种偏离有可能使其今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5.世贸组织政策法规透明度要求有助于其成员加快外经贸体制的法制建设,建立更加持久、稳定、科学的政府公共权利机构运行机制。
(六)“世贸组织是自由贸易组织”
长期以来,一些人认为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是自由贸易组织,其实不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原则之一是贸易自由化,要求其成员降低贸易壁垒,使贸易比现在更加自由地进行,从而使各国能更充分地发挥彼此的优势,通过贸易的扩大带动经济发展。值得指出的是:
1.各成员降低贸易壁垒的水平、速度需要通过谈判确定,其谈判地位取决于它想从对方获得多大的贸易利益及减让水平。不是一成员强加给另一成员或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
2.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及竞争力,实行逐步自由化,为其国内产业提供一个结构调整的机会,并不要求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就实行自由贸易。
3.世贸组织为各国进行贸易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谈判场所和自由化的基本原则。
4.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利用一系列的协议、条款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其国内生产商。例如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维护公平贸易。
5.除贸易自由化原则外,世贸组织还有更重要的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贸易稳定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
这些原则对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七)“世贸组织不注重环境保护”
世贸组织的宗旨在于努力实现世界资源最优的使用,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渗透在世贸组织中的一系列协议及条款中。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使短缺的资源不致于耗尽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又如,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允许各成员为了环境保护而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环保在世贸组织处理产品标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问题时均被视为重要目标。
(八)“世贸组织造成失业和企业破产”
有人认为世贸组织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和扩大贫富差距,这也是不确切和片面的。贸易是创造就业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当然,有时经济的结构调整可能会造成暂时的结构性失业,但它并不是世贸组织造成的,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来加以解决。世贸组织的研究表明,贸易与就业间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的扩大,有利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但过去受到保护的部门会因贸易自由化而遭受竞争压力,部分人要失业。即使如此,世贸组织也允许其成员可以逐步自由化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另外,经合组织的研究显示,从低收入国家的进口仅仅导致发达国家工资变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余则是由于“熟练劳动技术的变化”引起的。亦即“技术进步”在就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技术水平越高的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也相应高。据经合组织的另一项计算,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品征收百分之三十五的税收,仅仅会增加美国非熟练工人工资的百分之一和熟练工人工资的百分之五,保护主义的代价太大。
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已占国内经济活动的百分之七十五,所以外来竞争对就业的影响,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同。
(九)“世贸组织是西方院外游说的场所”
世贸组织的“一揽子”综合协议涉及成员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它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仅仅为极个别的利益集团服务,因此,不是西方院外游说的场所。
(十)“世贸组织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利益”
小国、弱国在世贸组织中会增强其力量,因为世贸组织允许一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依自身情况提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并可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协定、协议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世贸组织有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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