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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通关实务
2001-12-29 14:33:30

    一、进口报关手续
1、一般进口货物
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不同的报关方式, 如“直接放行报单”
(Immediate Release Entry)、“确认直接放行报单(Confirming
Immediate Release Entry)”、“完整报单”(Full Completed Entry or
Perfect Entry)、“临时报单”(Bill of Sight or Sight Entry)等。由于
报关方式不同, 进口商所填写的报关单的颜色和格式以及呈交的份数都不一
样。如果进口商填报的报关方式与规定的格式、颜色或份数不符, 海关则不
接受其申报。
进口商申报货物的价值可以按其现有的资料(如出口商出具的商业发票)估
定;也可以由关员根据其以往对同类商品进口的情况作出判断。关税和其他
税捐均按此价值征收, 但必须加上一笔足以保证递交正式单据或有关证明的
押金。假如这些单据在货物进口的一个月之内尚不能呈交,押金即被没收。
若进口商在限期到达之前能证明其正下大努力获取单据, 则可获得6个月的
延长限期。
2、关栈货物
免税存入关栈的货物应在两年内申报复出口或内销。 经批准后, 存栈期可
以延长, 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 内销的关栈货物按出栈时实施的关税税率纳
税, 其完税价格则按货物运入加拿大时出口国当地的正常市价审定。出口的
关栈货物应根据加拿大出口条件的规定办理。
3、邮运和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以邮运或用行李托运方式运入加拿大,其总值不超过500加元的商业性或非商
业货物均可按小额税物品报关(Small collection Entry)。若邮运或作行运
入的非商业性货物缺少可靠的发票海关可接受其估价单。(Appraisal Note)
4暂准免税进口的物品
暂时运入加拿大供修理, 调试或检测用的物品, 准许免纳关税及其他捐税
进口, 但须缴纳相当于应税额的押金或呈交保证书, 以保证上述物品进口
后12个月复运出口。从事某种职业人员或雇佣工作随身携带的自用小工具,
海关给予免税放行。对于其他暂时进口物品,如建筑承包商的机器设备,应
由海关酌情批准。
5、复进口货物
从加拿大出口到国外修理或调试的物品运回加拿大时, 海关将估定其修理或
调试部分的费用, 并对这部分费用征收关税, 这物品应自出口之日起于一
年内, 经海关查明确系原物后,方准复运进口。
6、短缺卸货物
若进口商发现货物短少, 应于90天内报告海关, 否则其退税申请将不予受
理。 成箱货物发现短缺并能证明是发生在运抵加拿大以前的, 亦准提出申
请。 箱内物品应由海关查验后关员在发票上批准。 若短卸货物随后运到,
进口商应向海关呈交一份盖有“货价在内”的报单。若某批货物短少一件或
一件以上, 进口商得按货未到齐手续为整批货物报关。在进口报单的舱单号
栏中注明未到件数。 当货物运到时, 进口商根据公司的报告单, 向海关呈
送一份表格;划去原报单中“未到”字样或更正未到的件数。
7、分批进口成套设备
当按总价出售的大型机械装置或设备分批装运进口, 使出口商无法证实第一
批货物的实际价格时, 海关验估科准许在第一批货物运到时, 先呈交一份
临时总报单。这份报单可在最后一次报关时查明总价并予以高速海关税捐得
按情况退税或补征。
8、转让货物
若原进口商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给另一个公司、企业或个人后, 此项货物在
申报进口消费时, 应由后者以转让发票报关。 原发票和原产国证书必须与
转让发票一同呈交涨关, 以证明转让发票所开列的正常市价不低于出口商发
票所开的价格。
二、 进口估价
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完全税价格的估定标准有许多规定:1、 产品价格按出
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审定;2、成交的货币应用出口国国内市场能用货币计税
时,按成交时所用货币, 根据装运目的地兑换率折合为加元后计税;3、在
发票上开明的原产国或出口国减免的国内税准许扣除;4、海关对地区性批发
回扣可予扣除;5、海关对发票开明的数量折扣准按最大数量扣除;6 出口商
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运费用津贴;7、海关对成批出售的廉价杂货、次货估价
时, 可以扣除价格的20%;8、若进口货物在当地正常价格高于其出口价格,
这种货物加拿大海关将视为倾销货物、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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