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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
中国的出口管制
2002-09-26 10:10:58
出口管制就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控制的行为。它的目的通常有:保证短缺物资的国内需求;控制本国独有或领先的技术外流;执行外交政策;维护外贸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因此实行出口管制对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美国在二战期间最早实行出口管制。二战后,随着世界形成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冷战局面,美国及"北约"部分成员国为防止战略物资流向"华约"成员国或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于1949年成立了一个多国出口管
制协调机制----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巴统是冷战的产物,它的出现制约了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国际出口管制的侧重点有所改变,转向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及运载这些武器的工具----导弹)的扩散为主。于是国际上出现了以防扩散为目的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核供应国集团",对敏感生物化学品进行管制的"澳大利亚集团"和"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1994年巴统宣布解散后,原巴统成员国及一些国家在1997年又建立了"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简称瓦森纳安排。
中国的出口管制工作始于5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方面的情况。
一、中国出口管制的原则立场
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我们赞成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某些敏感商品和技术的转让实行有效的国际监督,防止任何类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政府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参加了历次联合国武器登记制度。中国政府实行 防扩散出口管制的立场非常明确,对军事装备和两用商品、技术的出口持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敏感商品和技术采取的管制措施也是十分有效的。
我们坚持以防扩散为主的出口管制应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利用出口管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设置障碍,反对以防扩散为由损害主权国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由于一些国家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使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过去几十年中甚至现在仍受到很大影响,所以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两大主题的今天,我们认为,任何机制在对其所关注的敏感商品和技术进行监督和管制的同时,不能阻碍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不能无视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这些商品和技术的正当权益。历史证明,加强对话会更有效地防止扩散。
二、中国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和相关法规
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出口管制作法,遵循我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公约以及政府对外所做的承诺,制定了一系列出口管制的行政规章,对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特定时期和中国特有的管理体制下,中国政府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出口管制是切实可行的。进入九十年代,为适应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法制化的需要,努力与国际接轨,我们开始着手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健全出口管制管理机制,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性。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贸易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从而使限制或禁止有可能导致扩散的贸易出口有法可依。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破坏生态环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制定、颁布有关的法律,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1995年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7年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管理条例》。1998年6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条例》共有十八条,明确了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和进出口的管理,其中从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是有关进口和出口管理的规定。该条例所附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前三类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列名的清单完全一致,并增加了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和"澳大利亚集团"管制清单中的十类化学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是一个专门性出口管制条例,共有二十二条。该条例对国家的核出口政策、核出口审查、许可的准则、申请出口和审批出口的程序以及惩罚性措施均作出了详尽规定。此条例所附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与"核供应国集团"的"触发清单"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共二十三条,它包括了管制范围、核两用品出口的许可准则、经营公司登记制度、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它的管制清单采用了与"核供应国集团"的双用途物项清单相同的管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一条,对军品出口的原则、军品贸易公司、出口商品的申请与审批、出口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定,也构成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对实施有关法规的有机补充。
三、中国出口管制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
中国政府不仅制定、颁布了各项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协调管理机制。负责出口管制的部门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国家军品贸易局、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以及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等等。这些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负责出口管制工作。一般的管理模式是,主管机关受理出口商递交的出口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审查,与其它相关部门协调意见后决定是否准予出口。中国对所有管制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这是国际通行的有效方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许可证由国家军品贸易局签发),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
传统的出口许可证商品清单大部分是关于国计民生和国家宏观经济利益的民用产品。在前面所涉及的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条例公布实施后,新的许可证管理商品清单迅速扩大,现已增加的有《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核出口管制条例》所附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凡是列入管制清单的商品和技术,其出口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四、中国政府对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管理
早在1985年,中国政府就与一些国家达成协议,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时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以政府的名义为进口受出口国控制的商品和技术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对用户和用途作出承诺----"下列商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向第三国转口"。为维护政府的信誉,切实做好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及后续管理工作。
到1998年4月为止,中国政府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已达七万多份,这些进口的商品和技术不仅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而且它们的使用一直严守承诺,由指定的用户用于指定的用途。目前中国政府可对其出口《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国家有20个,它们分别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瑞士、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白俄罗斯。
五、西方国家对华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给双边经贸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在经历了长时期的贫困、落后和被压迫后,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提高生活水平,成为中国人民的迫切愿望。一方面中国发展经济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吸引着各国企业家和投资者。这种互补作用使扩大双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成为可能。我们一直主张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然而,一些国家实行歧视性的对华出口管制以及至今尚未解除的对华制裁措施,极大地限制了对华出口,特别是给各国在华进行高技术领域的投资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成为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制约因素。以美国为例,据有关方面分析,由于实行歧视性的出口管制,近几年,美国企业每年都要丧失对中国几十亿美元的贸易机会。这一问题在核电、机床、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计算机、信息等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中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和平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还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技术合作与交流。我们希望某些国家不要对中国多年来在出口管制方面所作的努力视而不见,从发展双边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远利益考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放宽乃至取消现行的对华歧视性出口管制,为促进和加强双边经贸关系多做工作。
我们也愿意同世界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全人类的发展进步而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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