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山西省进出口企业: 根据山西省外经贸厅《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创建企业主页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安排,凡申请2003年该项目的资金补贴进行商务网站、软件开发等建设的进出口企业,请看到通知后尽快与项目组织单位(威泰克公司)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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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外经贸部作出规定
2001-12-10 11:27:32

    为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管理电子化进程,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行对进出口许可证进行联网核销。

为了使全国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工作顺利进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于今年7月27日签署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如下:

一、外经贸、海关总署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试运行从1998年9月1日开始,至1999年12月31日为止。在试运行期间,海关仍以许可证书面证书作为监管依据,电子数据仅作为参考数据。

二、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在签发书面许可证当日将发证电子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EDI中心,外经贸部经核查后于当日将有效许可证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于次日分送到相关直属海关。对于急需报关的证书,应在签发后立即传送数据,并通知部EDI中心,以便做紧急处理。部EDI中心在收到发证机关的发证数据后,将通过外经贸专用网EDI邮箱通知有关发证机关确认已收到进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对数据有误的进出口许可证,部EDI中心将一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更正后,再将正确信息传送到部EDI中心。

三、进出口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书面内容,应由原许可证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证书,在计算机内删除,并按规定重新签发许可证。有关发证机关应及时将原许可证的删除标识和新签发的许可证电子数据重新上报。

四、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在试运行期间,进出口许可证证面“报关口岸”栏只能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进出口企业在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内的任一海关均可报关 。对指定口岸报关的进出口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也只能填写一个报关口岸名称。

五、进出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制,进出口企业报关时,应持许可证正本交报关口岸海关验核。进口许可证正本第一联报关后交海关留存,出口许可证第二联报关后交海关留存。对《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规定不实行“一批一证”制范围的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在纸面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许可证每报关使用一次,由口岸海关在许可证正本背面作签注,并在计算机内注明报关数量。在许可证商品数量没有使用完时,许可证正本仍暂交进出口企业,直至数量使用完毕。但“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报关最多不能超过12次。

六、对证货不符、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货物实际数量超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海关不予放行。如许可证证书与电子数据不符或有疑问,通过海关总署与外经贸部联系,以书面或电子文件予以确认。对于企业报关时,电子数据未能及时传输到报关口岸的情况,海关凭纸面许可证验放。

七、进出口许可证上进(出)口商或收(发)货人应与报关单上的经营企业名称一致。自1999年1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上经营企业代码、名称不符情况不予放行。

八、进出口企业应统一采用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为13位数字。有关进(出)口商和收(发)货人的名称、代码填写原则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

1、“出口商”一栏: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录入其“进出口企业代码”;对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运货物,企业代码应打印“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自行录入。

2、发货人:操作同上。

(二)进口许可证

1、进口商: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录入其“进出口企业代码”,不再使用“自购”代码;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办理货物进口,企业代码应打印“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自行录入,不再使用“自购”代码;接受国外捐赠,此栏编码为“0000000000001”。

2、收货人:单位名称自行录入法定全称汉字。

对上述由发证机关编制录入的代码,应在传送许可证数据的同时将该企业代码及汉字名称上报部EDI中心。

九、海关不在口岸现场对核定公司经营、分级发证进行验核,但将有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如有违规行为,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联合进行查处。

十、进口机电配额管理商品及对美国出口钢板和蜂蜜实行“双证”管理。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出口“两纱”、“两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的苎麻坯布仍实行“双证”管理。

十一、1998年9月1日前签发的出口许可证,1999年2月底海关仍按原规定验放。1998年9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在1999年3月底前海关仍按原规定验放,对于未报关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进口许可证,企业须在1999年3月底前凭原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并换领1999年新证。

十二、各发证机关在许可证发放和联网核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贸管司)和EDI中心(政府业务部)联系。

贸管司

联系电话:65197401、65197447
传真:65197952 E-MAIL:mgszhd@moftec.gov.cn
EDI中心:联系电话65198470 E-MAIL:tianjc@ciet.cn.net

十三、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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