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山西省进出口企业: 根据山西省外经贸厅《
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创建企业主页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排,凡申请2003年该项目的资金补贴进行
商务网站、软件开发
等建设的进出口企业,请看到通知后尽快与项目组织单位(
威泰克公司
)取得联系!
- 进口流程
- 出口流程 - 企商动态 - 经贸法规 -
- 经贸服务
-
经贸手册
-
经贸时针
-
W T O
-
[ 首 页 ]
[ 留学移民 ]
[ 出国手册 ]
[ 世界文化 ]
[ 涉外经贸 ]
[ 涉外企业 ]
[ 九喜社区 ]
[ 繁 体 ]
[ ENGLISH ]
出国手册
货币兑换
时区查询
天气预报
进口流程
人才先行
完备手续
寻找货源
申请批件
货比三家
成本核算
把握条款
签立合同
银行买汇 开信用证
购买保险
安排海运
商检
报关
运输仓储
审单付款
付汇核销
生产自用 国内销售
出口流程
人才先行
完备手续
选择产品 确定市场
寻找客户
申请批件
报价谈判
成本核算
签立合同
准备货源
收信用证
商检
报关
国内运输
国际海运
精心制单 卖单收款
安全收汇 依法退税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东南亚商务
越南经济仲裁法
2001-08-01 09:55:4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经济仲裁机关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制度的管理机关。经济仲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
经济仲裁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责任感。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仲裁机关以自身的行为,对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持和发展各种经济关系,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2条 经济仲裁机关具有下列任务和权限:
(1)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2)检查、处理各种违法经济合同。
(3)宣传、指导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的实施。
(4)进行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工作的业务培训。
必要时,经济仲裁机关还被授予其他任务和权限。
第3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仲裁员必须依法办事,并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违法干涉仲裁员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
第4条 经济仲裁机关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采取合法协商的原则,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在各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违法协商的情况下,由经济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第5条 纠纷各方在经济仲裁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纠纷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在经济仲裁时以辩论或证明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纠纷各方有权委托律师或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在经济仲裁诉讼中使用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和翻译者。
第6条 经济仲裁裁定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所有个人必须遵守。
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根据自身的职能,有责任执行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
法律保护当事人对经济仲裁机关裁定的上诉权。
如果有上诉,或有违法行为及新的情况,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要重新审理。
第7条 经济仲裁机关在对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作出裁定时,必须通知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违法因素,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上述组织须向经济仲裁机关报告执行裁定结果。
第8条 经济仲裁机关与执法机关、有关经济技术管理机关相配合,防止经济交流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经济仲裁组织
第9条 经济仲裁组织包括:
(1)国家经济仲裁机关。
(2)省、中央直辖市的经济仲裁机关。
(3)县、郡的经济仲裁机关。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受部长会议直接领导。
地方经济仲裁机关受同级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同时受上级经济仲裁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10条 经济仲裁机关设主席、一至二副主席、名仲裁员。
经济仲裁机关主席领导经济仲裁机关,必要时担任仲裁员。
经济仲裁机关副主席根椐主席的分工协助主席工作,必要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行为的责任。
仲裁员必须具备政治品德,廉洁公正,具备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
第11条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机关成立仲裁员委员会,为主席的领导经济仲裁机关提供咨询。
仲裁员委员会由经济仲裁机关主席、各位副主席和由经济仲裁机关主席指定的部分仲裁员组成。
第三章 各级经济仲裁机关的任务、权限
第12条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行为的最高经济仲裁机关;国家经济仲裁机关指导各级经济仲裁机关在经济仲裁诉讼中正确和统一运用法律;指导实施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总结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的工作经验;制定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的草案。
第13条 国家经济仲裁机关具有以下权限:
(1)根据各方要求,解决数额在5亿越盾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纠纷一方或各方为外国组织、个人不受纠纷数额限制。
第二节 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机关
第16条 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机关具有以下权限:
(1)根据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纠纷经济合同数额的限制;一方或各方是外国组织、个人,可以要求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或广南岘港省经济仲裁机关解决。
第三节 县、郡和相当级别的经济仲裁机关
第19条 县、郡经济仲裁机关具有以下权限:
(1)根据各方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在一方或各方都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不受纠纷数额限制。
(译者注:本法令于1990年1月10日由国务委员会通过,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公于1990年1月12日签署公布)。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
[东南亚商务]
新澳自贸协定范围扩大无所不包
·
[企业上网]
企业上网与传统媒体的区别
·
[专题报道]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条件
·
[专题报道]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程序
·
[经贸服务]
日本央行再次维持宽松货币政策
·
[经贸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介绍
·
[东南亚商务]
日联图并三菱东京缔造最大银行
·
[东南亚商务]
韩国经济可能步日本后尘
·
[经贸服务]
中国货币政策取向争论
·
[企业上网]
商务网站的作用与做法
·
新澳自贸协定范围扩大无所不包
·
日联图并三菱东京缔造最大银行
·
韩国经济可能步日本后尘
·
李肇星出席东盟和中日韩外长会议
·
东盟接受中国FTA提议分析
·
欧元优点开始显现
·
人民币成了东南亚的“硬通货”
·
泰国进出口商品保证书电子技术
·
文莱努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
投资越南:精心策划获益无穷
|
关于九喜
|
声明公告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Copyright © 2002 WITECH NET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涉外网
豫
ICP
证
010010
Design by
威泰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