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山西省进出口企业: 根据山西省外经贸厅《
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创建企业主页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排,凡申请2003年该项目的资金补贴进行
商务网站、软件开发
等建设的进出口企业,请看到通知后尽快与项目组织单位(
威泰克公司
)取得联系!
- 进口流程
- 出口流程 - 企商动态 - 经贸法规 -
- 经贸服务
-
经贸手册
-
经贸时针
-
W T O
-
[ 首 页 ]
[ 留学移民 ]
[ 出国手册 ]
[ 世界文化 ]
[ 涉外经贸 ]
[ 涉外企业 ]
[ 九喜社区 ]
[ 繁 体 ]
[ ENGLISH ]
出国手册
货币兑换
时区查询
天气预报
进口流程
人才先行
完备手续
寻找货源
申请批件
货比三家
成本核算
把握条款
签立合同
银行买汇 开信用证
购买保险
安排海运
商检
报关
运输仓储
审单付款
付汇核销
生产自用 国内销售
出口流程
人才先行
完备手续
选择产品 确定市场
寻找客户
申请批件
报价谈判
成本核算
签立合同
准备货源
收信用证
商检
报关
国内运输
国际海运
精心制单 卖单收款
安全收汇 依法退税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东南亚商务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
2001-08-01 09:52:03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
为了在有效地开发国家资源、劳动力及其他潜力的基础上,扩大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出口;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21条和第83条;
本法对外国组织中个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事宜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越南社会共和国欢迎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尊重越南的独立与主权、遵守越南法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向越南投入资金和技术。
越南政府保障外国组织和个人对所投资本的所有权和其他各种权利,为向越南投资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创造便利条件和制定简便手续。
第2条 本法中的下列词语应作下理解:
一、“外方”是指包括一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经济组织或外国个人的一方。
二、“越方”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一或多个越南经济组织的一方;越南的个人可以和越南经济组织合资组成一方与外国一方合作经营。
三、“外国投资”是指外国组织、个人依照本规定,在越南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以外币或任何资产向越南直接投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或成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
四、“双方”是指越方和外方。
五、“合作经营合同”是指外方与越方签署关于成立合作经营的文件。
六、“合资合同”是指外方与越方签署关于成立合资企业的文件。
七、“合资”是指外方或越方投入合资企业成为企业资本资金,不含企业贷款及向企业提供的其他信用资金。
八、“再投资”是指所得利润再投入合资企业以增加本身资本,或按本法第4条所规定的形式在越南进行新的投资。
九、“法定资本”是指合资企业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初期投资。
十、“合资企业”是外方与越方在合资合同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基础上在越南合作成立的企业 。
十一、“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组织、个人投入100%的资金,并得到越南政府批准在越南成立的企业。
十二、“外资企业”是指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
第3条 “外资企业”、个人可以在越南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进行投资。
越南政府鼓励外国组织、个人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
一、实施大的经济项目,生产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产品;
使用高技术和熟练工人; 进行深度投资,以开发和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能力,提高其效率;
二、较多使用越南现有的劳动力、原料和自然资源;
三、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四、收取外币的服务业,如旅游、修船、机场、港口服务,及其他劳务。
鼓励外国投资领域的具体项目由国家管理外国投资机关公布。
第二章 投资形式
第4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下列形式向越南进行投资:
一、在合作经营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
二、合资企业或公司,总称为合资企业;
三、独资企业。
第5条 外方和越方可在合作经营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如合作生产,产品分成,以及其他合作经营的形式。
经营的对象、内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双方的关系,由双方协商并在合作经营合同中作出规定。
第6条 双方可合作成立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依据越南法律具有法人资格。
第7条 外方参加合资企业以下列资金形式投资作为法定资本:
一、外币;
二、厂房、其他建筑工程、设备、机器、工具、零配件;
三、发明专利、技术秘诀、工艺流程、技术服务 。
越南一方参加合资企业以下列资金形式投资作为法定资本:
一、越币;
二、各种资源
三、各种资源建筑材料、装备和设施;
四、土地、水面、海面的使用权;
五、厂房、其它建筑工程、设备机器、工具、零配件;
六、企业施工、投产的劳务;发明专利、技术秘诀、工程流程、技术服务。
双方还可以协商以其他形式合资。
第8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外方对合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最高额不受限制,但最低不少于总资本的30%。
各方出资价值按国际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折成越币或外币,并在合资企业成立文件中作出规定。
第9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合资企业的资产在越南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10条 双方按合资比例分成合资企业的利润和分担合资企业的亏损。
第11条 双方在保证合资企业外汇需要,以保证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外国一方的利益。
第12条 合资企业的领导机构是董事会。
各方按合资比例指定本方人员参加董事会,而每方至少有两名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由双方协商推举产生。
总经理和各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推举产生,负责领导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向董事会负起企业活动的责任。
总经理或第一副总经理由越南公民担任。
第13条 企业活动方向、经营计划、主要干部等合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问题,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来决定。
第14条 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成立的独资企业,自己管理自己,接受越南国家外国投资管理机关的监督,享有投资批准书中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投资批注书中规定的义务。
外国独资企业依照越南法律具有法人资格。
第15条 外资企业活动期限不超过20年。必要时,此期限可以延长。
第16条 越南公民得以被外企业优先录用。
对于技术要求高而越南方面尚承担不了的工作企业可以聘用外国人。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越南劳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合同来保障。
越南劳工的工资和其他补贴,以外币折合成越币支付。
第17条 外资企业在越南外贸银行或在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外国银行驻越分行开设越币外币帐户。
第18条 外资企业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承认的国际上通行的原则的标准,建立会计帐簿,并接受越南财政机关的监督。
第19条 外资企业的成立、活动、资本转让和解体,依照企业的章程和越南法律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从其章程在越南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20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保证公平、妥善地对待在越南投资的外国组织、个人。
第21条 在越南投资过程中,外资企业的资本和财产不被以行政手段征用或没收,外资企业不被国有化。
第22条 在越南投资的组织、个人可将下列款项汇出境外;
一、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
二、支付提供技术或服务的款项;
三、在活动过程中的贷款资本及利息;
四、投资资金;
五、属投资者所有的、合法的其他资金和财产。
第23条 在越南外资企业工作或履行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国人在按越南法律规定缴纳收入所得税后,可以依照越南外汇管理条例将本人的收入所得汇出境外。
第24条 越盾与外币的兑换按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正式汇率进行。
第25条 由合作经营合资合同或合资合同产生双方纠纷,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与越南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以及上述企业之间纠纷,首先应通过磋商与和解的方式解决。
在纠纷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则纠纷交由越南经济仲裁组织或各方商定的其他仲裁组织或机关裁减。
第四章 外国投资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26条 外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上合作经营的外方缴纳所得利润15—25%的利润所得税。
按国际惯例,对于经营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一些稀有资源的利润所得税高一些。
第27条 根据投资领域、投资资金的规模、出口商品的数量、活动的性质和期限,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对合资企业,从经营有利润年度开始,一段时间内免征利润所得税,最多为两年,此后一段时间内减征所得税50%,最多为两年。
在活动过程中,合资企业可将任何税收年度的亏损转入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利润来填补亏损额,但不得超过5年。
第28条 在需要鼓励投资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可以将利润所得税减至利润收入所得的10%,减免利润所得税的期限可以在本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延长。
第29条 外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上合作经营的外方使用越南的土地、水面、海面,则需付租金。如开发资源则须付资源费。
第30条 上缴利润所得税后,合资企业在所剩利润中提取5%设立储备基金。储备基金限额为企业法定资本的25%。从利润提取成立其他基金的比例,由双方协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第31条 外资企业依照越南法律向越南财政缴纳本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32条 外国组织、个人使用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则税务机关退回已缴的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得税。
第33条 将利润汇出境外时,外国组织、个人须缴纳汇出境外款额的5—10%的税款。
在需要鼓励投资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可以免除或减少上述税款。
第34条 外资企业活动过程中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
第35条 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基于合作经营合同的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税,按进出口税法规定办理。
在需要鼓励投资环境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可以免或减进出口税。
第五章 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
第36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有权解决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投资活动的有关问题。
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的任务与权限如下:
一、指导外方和越方谈判、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资合同;指导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成立独资企业;协助解决外国组织、个人提出的问题。
二、审查和批准合作经营合同、合资合同;批准外国组织、个人成立独资企业;批准外资企业章程。
三、决定外资企业和基于合同的合作经营的外方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
四、了解和监督合作经营合同、合资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外国独资企业的活动情况。
五、分析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
第37条 合作经营合同或合资企业的双方或其中一方申请批准合作经营合同和合资合同,外国投资组织、个人申请批准成立独资企业,以及申请享受优惠条件,申请书须附有合作经营合同、合资合同、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38条 政府外国投资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书,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事者通报决定。批准申请将以投资许可证形式通报。
第六章 最末条款
第39条 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另行颁布规定,创造有利条件,让定居在外国的越南人回来投资,为建设祖国作贡献。
第40条 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可以与外国政府签订符合越南与各国经济关系的合作和投资协定。
第41条 现废除根据1977年4月18日政府第115号决定颁布的外国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条例以及与本法不相符的各项规定。
第42条 部长会议对实施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本法已于1987年12月29日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国会主席 黎光道(签署)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
[东南亚商务]
新澳自贸协定范围扩大无所不包
·
[企业上网]
企业上网与传统媒体的区别
·
[专题报道]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条件
·
[专题报道]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程序
·
[经贸服务]
日本央行再次维持宽松货币政策
·
[经贸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介绍
·
[东南亚商务]
日联图并三菱东京缔造最大银行
·
[东南亚商务]
韩国经济可能步日本后尘
·
[经贸服务]
中国货币政策取向争论
·
[企业上网]
商务网站的作用与做法
·
新澳自贸协定范围扩大无所不包
·
日联图并三菱东京缔造最大银行
·
韩国经济可能步日本后尘
·
李肇星出席东盟和中日韩外长会议
·
东盟接受中国FTA提议分析
·
欧元优点开始显现
·
人民币成了东南亚的“硬通货”
·
泰国进出口商品保证书电子技术
·
文莱努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
投资越南:精心策划获益无穷
|
关于九喜
|
声明公告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Copyright © 2002 WITECH NET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涉外网
豫
ICP
证
010010
Design by
威泰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